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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 规范 创新 开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财险”) 由天津和滨海新区的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2005年10月18日开业,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股东为泰达集团、北方信托、津联集团资产管理公司。2012年,成功引入大洋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Insurance Australia Group Limited(澳大利亚保险集团IAG)作为战略投资者。
截止目前,渤海保险已经拥有25家省级分公司,152家地市级机构和116家县级机构,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中、东、西部地区。在职员工总数1800余人、总资产48亿元、累计保费超100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渤海保险榆林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7年09月18日,多年来在榆林市场有较好的口碑,累计实现保费规模2.6个亿,面对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市场逐渐规范,渤海保险榆林中支辖区内设立靖边、米脂等2家四级机构,现有员工15名,曾多次获得总、分公司“最强中支”,“优秀中支”等称号,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
应为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摘要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标准)》(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产品特点
1、无职业类别限制,全方位保障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人士,保障全面。

2、高达100万元的意外保障,让您出行无忧。

3、涵盖日常出行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轻轨、地铁、汽车、公交、轮船。

4、网络投保,365天无休。
保险责任摘要
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的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路畅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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